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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伙企业开业、变更、注销登记

合伙企业应具备的条件:
1、 合伙人应为两个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;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,不得成为合伙人;
2、 有书面合伙协议;
3、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。名称中不得使用”有限”、”有限责任”、”公司”等字样;
4、 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;
5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。
设立登记
1、《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》;
2、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;
3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;
4、合伙协议;
5、出资权属证明;
6、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,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,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书;
7、企业住所证明:租房协议书、产权证明、居改非证明;
8、《指定(委托)书》;
9、从事国家专项规定的行业或经营范围,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件。
变更登记
1、《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》;
2、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登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;
3、 修改后的合伙协议;
4、《指定(委托)书》;
5、 根据变更事项,提交相应的文件:
(一) 名称变更:需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;
(二) 住所变更:需提交租房协议、产权证明、居改非证明;
(三) 变更合伙人:新的合伙人身份证明;
(四)变更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: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书;
(五) 经营范围变更:新增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,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。
注销登记
1、《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》;
2、投资人、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;
3、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。债权债务保证书、完税证明、印章;
4、营业执照正、副本;
5、《指定(委托)书》;
6、 分支机构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。
办理程序(开业):受理→审核→核准→发照
办理程序(变更):受理→审核→核准→发照
办理程序(注销):受理→审核→准予注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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