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伙企业开业、变更、注销登记
合伙企业应具备的条件: 1、 合伙人应为两个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;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,不得成为合伙人; 2、 有书面合伙协议; 3、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。名称中不得使用”有限”、”有限责任”、”公司”等字样; 4、 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; 5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。 |
设立登记 1、《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》; 2、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; 3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; 4、合伙协议; 5、出资权属证明; 6、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,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,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书; 7、企业住所证明:租房协议书、产权证明、居改非证明; 8、《指定(委托)书》; 9、从事国家专项规定的行业或经营范围,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件。 |
变更登记 1、《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》; 2、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登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; 3、 修改后的合伙协议; 4、《指定(委托)书》; 5、 根据变更事项,提交相应的文件: (一) 名称变更:需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; (二) 住所变更:需提交租房协议、产权证明、居改非证明; (三) 变更合伙人:新的合伙人身份证明; (四)变更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: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书; (五) 经营范围变更:新增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,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。 |
注销登记 1、《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》; 2、投资人、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; 3、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。债权债务保证书、完税证明、印章; 4、营业执照正、副本; 5、《指定(委托)书》; 6、 分支机构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。 办理程序(开业):受理→审核→核准→发照 办理程序(变更):受理→审核→核准→发照 办理程序(注销):受理→审核→准予注销 |